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
- 睡前小故事
- 2023-06-27 21:04:07
(来源:山西工院建工系分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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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1949-1956)
六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
随着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国家在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也在加紧推进。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实行。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宪法中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迈出法律化、制度化的一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1952年秋,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着,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选举法。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选举法》贯彻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以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普选,首先进行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人口普查。在政务院规定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内,全国人口总数约为6.02亿人。
选民登记总数为3.24亿人,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人民群众表现出当家作主的热情和民主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普选。
全国基层普选完成以后,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自治县(旗)及县一级单位和170个中央和省辖市的区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西藏地区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总计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人。其中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1.99%;少数民族代表177人,占代表总数的14.44%;各民族、各阶层、各界都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1953年12月,《选举法》颁布后,北京学生在西单打腰鼓、扭秧歌,庆祝中国历史上首次普选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毛泽东在开幕词《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中说:“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经过充分讨论,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等13人为副委员长,彭真为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根据周恩来提名,大会决定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等10人为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为秘书长。国务院共设30个部和5个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共106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明确了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指出,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中国唯一正确的道路。宪法还具体提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和形式。过渡途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变革途径。过渡形式为“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资本主义是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第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确立了中国境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行使同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划。
第四,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作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1954年10月1日,参加国庆5周年游行的队伍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型通过天安门
1954年宪法是国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和宪法以及各个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中国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并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形成显著的制度优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大团结在组织上完全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新政权积极安排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参政议政,保证他们有职有权,鼓励他们提出批评建议。随着形势的变化,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处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成为新情况下必须慎重对待的一个新问题。
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关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党内外存在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政协作用不大了,政协是否还需要成了问题。有些人对同资产阶级团结合作的统一战线产生误解,把它看作包袱,主张干脆取消、丢掉。在此之前,针对这种模糊认识,1953年6月,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报经中央批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指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做到保证党的领导,又要适当扩大团结面,把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中必要的人选吸收进来。统一战线组织对各参加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协商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但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组织则是领导关系。统一战线组织对人民政府,则是协商和建议的关系。会议提出在过渡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联盟:一种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种是劳动人民和资产阶级的联盟,有了这个联盟,才有广泛的统一战线。
195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讨论统一战线工作。毛泽东在会上指出,把统战工作当作包袱,干脆取消是不对的,是应该批判的。他强调,过渡时期保持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是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需要,是统一战线工作的立足点。
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言》,推举毛泽东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董必武、李济深、张澜、郭沫若等16人为副主席。
《章程》规定,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政协的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章程》对政协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作出了新的调整。一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包括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的代表,必要时可吸收个人参加。区域和人民解放军的代表不再作为参加政协的单位。二是政协不再设立全体会议,将原来的政协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为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两个层次。这样既便于工作,又可适当扩大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名额,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三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必要的地方设政协地方委员会,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辖区必要时设立政协地方委员会。四是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章程》还规定了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人民政协发展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通过的文件所阐述的重要原则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辽阔疆域,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培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各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特点。
古今中外,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都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都有赖于实行一定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贯彻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保证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各民族公民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地方政权建设上,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均由少数民族人士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人民政府在法规政策上充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性,防止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这些方针政策都为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了条件。
从1950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地区参照中国共产党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的经验,广泛进行试点,建立了一批相当于专区、县以及区、乡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到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30个。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和国家统一制度下,享有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经济事业,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等权利。
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根本法上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还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是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最初辖呼伦贝尔、兴安、纳文慕仁、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1949年撤销辽北省建制时,将哲里木盟和热河省的昭乌达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又将蒙古族、汉族杂居的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并将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当时,内蒙古自治区面积达到11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610余万。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从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聚居区自治入手,由小到大逐步完成的。从1953年底到1954年底,先后建立了哈萨克族、锡伯族、回族、蒙古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等民族自治单位27个。1955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新疆省建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面积166万余平方公里,人口487.4万。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推进了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伟大历史贡献的意义在于,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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