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网购
- 睡前小故事
- 2023-07-04 06:47:23
古有“人之初,性本善”之说,这话不难理解,就拿孩子来讲,多数男娃天生就爱军武戎装,女娃一般多喜欢娃娃、小裙子等。
单以男性来讲,几乎每个男人都曾有过“快意江湖、上阵杀敌”的豪情梦想,正是迎合了这种心理,不少商店里都摆有枪械、飞机、坦克类玩具,生意也还不错。
小孩子“玩枪”,今天看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谁能想到,四川曾有一位18岁少年,因为买了几支“玩具枪”,竟然被判了“无期徒刑”,3年后又改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本案的主犯名叫“刘大蔚”,出生于四川达州,1996年生人。
和其他孩子一样,“刘大蔚”从小痴迷军武,经常对着电视抬胳膊、踢腿,整天幻想着自己能成为一名威武的解放军战士,然后扛着钢枪上阵杀敌!
还不止,儿时的“刘大蔚”不仅拥有众多枪支、坦克等玩具,出了门还要拉父母去玩“气球射击”,倒不是为了兑换毛绒玩具,就单纯的想过过“打枪”的瘾。
儿时,刘大蔚手里拿着玩具枪,嘴巴里“哒哒哒”地配音;长大一点,这孩子依然拿着能发射子弹的玩具枪练准头,以至于学习都耽误了,这让母亲非常担心。
曾几何时,母亲没少在父亲面前抱怨,让他多管管“爱玩枪”的儿子;但父亲不以为然,因为他小时候和今天的儿子一样,于是安慰母亲说“男孩子嘛,爱玩枪是天性!你看咱家儿子是不是当警察的材料?”
不用多想,“刘大蔚”的房间里到处都是玩具枪,墙上挂长枪、桌上摆短枪,就连床头都放着各种型号的枪械模型。
随着年龄的增长,“刘大蔚”对枪械的热爱不减反增,早就不满足于玩具,开始追求外形、效能更接近与真家伙的“仿真枪”。
2013年,当时电脑已十分普及,17岁的刘大蔚对“上网”并不陌生;7月里,刘大蔚在网络上发现了一则“出售仿真枪”的广告,打开链接一看,琳琅满目的枪械十分逼真,这让刘大蔚心里痒痒的。
虽然心里想要,但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刘大蔚一直没敢出手,而是“小心警惕”地与商家沟通着;这事儿父母也是知道的,并经常在一旁监督,直到2014年,刘大蔚18岁时才正式购买了24支“仿真枪”,当时共花费了30540元。
说明一下,这“30540元”并不是父母给的,而是刘大蔚自己的打工所得;也因如此,父母看儿子这么喜欢枪,思虑再三才同意儿子花这么多钱买“玩具”的。
网购几把“玩具枪”而已,虽然花的钱多了点,但也算不上什么大事;本以为此事就这么过去了,可没想到2014年8月的一天,父亲忽然接到警方的电话“是刘大蔚的父亲吗?你儿子涉嫌走私枪械,目前扣押在公安局,请你们马上过来配合调查!”
父亲当时就懵了,儿子明明是“网购”,况且还没到货,怎么就成“走私”了?一定是警察搞错了!
消息传到母亲耳朵里,吓得母亲一个劲地叨咕“怎么办、怎么办?”
父亲则安慰母亲“没啥大事,咱儿子是网购的,不是走私;几把玩具枪而已,一定是没和警察讲清楚,咱去替儿子说明白就好了!”
话虽这么说,父母来到公安局还是感到异常紧张,警察介绍案情:福建石狮海关辑私分局查获了一批仿真枪,共24支,发货地点在台湾,收货人是你的儿子,刘大蔚!
说完,警方还展示了“刘大蔚”与商家的聊天记录。
这些聊天内容,父母都是看过的,可以说“儿子的整个网购过程都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难道网购也犯法?父母还是不太明白。
母亲禁不住又哽咽起来“警察同志,那些不是真枪啊,我儿子也没收到那些枪啊,能不能把他放了?”
母亲以为,她的话已经将“儿子的无辜”解释清楚了,结果却换回警察这样地回答“我们说了不算,得等相关部门检验后才能下结论!”
直到现在,父母依然不明白儿子究竟犯了什么罪;只是买了几把“玩具枪”而已,难道“买玩具枪”也犯法?还真是。
后经鉴定,“刘大蔚”共购买了24支不同型号的枪械,这些不是普通的玩具,其中21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真枪”。
这些玩具枪中,有3支不具威力,被警方认定为“仿真枪”;20支具有一定威力,被认定为“枪支”。
相关专家解释称:之前的“枪支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后为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国家又将标准下调至1.8焦耳,过了这个度,就会被认定为枪支。
说白了,刘大蔚网购的并不是“玩具枪”,而是真正的“枪支”!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走私枪支10支(把)以上,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今“刘大蔚”买了24支枪,数量上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这孩子或将面临“死刑”,至少也是“无期徒刑”。
此时的刘大蔚坚持认为“我买的是玩具枪”;就连其父母也非常不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
“不理解”是个人行为,警方还是要秉公办理的。
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刘大蔚与父母均不认同,并立即提起上诉。
为给儿子“翻案”,刘大蔚的父母从四川搬至福建定居,并四处搜集资料,积极准备申诉。
这对中年夫妻在儿子(刘大蔚)所在的看守所附近,租了一间简陋的小房子,父亲临时工作是帮人装修,母亲则在一家火锅店打工,二人挣的钱全用在请律师和法院申诉上。
2015年“二审”中,刘大蔚的律师表示:我方认为,刘大尉购买仿真枪仅出于个人娱乐与收藏的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售卖;且刘大尉并未收到实物,仿真枪也未流入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故请求适度缓刑,从轻判决。
从律师的话中可知:刘大蔚“购买枪支”已成定局,目前只要求“轻判”。
从人情方面讲,古有“不知者不罪”之说,刘大蔚是在“不知危害”的情况下购买的枪支,要求“轻判”也在情理之中。
但又有“法不容情”之说,2015年5月,福建高院依然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已经是对刘大蔚的“轻判”了。
这样的结果,刘大蔚显然是不认可的,他在狱中写下长达25页的申诉,并坚持认为:自己买的不是仿真枪,是“玩具枪”,它们与真枪的威力有着天壤之别!
2016年,“刘大蔚购买(走私)枪支案”被媒体爆出,并迅速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与热议;不出意外,当时出现了很多“同情刘大蔚”的声音。
当然,“维护国家法律”是基本,但本案的前提是“刘大蔚是在非故意(不知法)的前提下购买的枪支”;况且这孩子才18岁,如果被判“无期徒刑”,他的美好人生肯定是毁了,因此希望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实,类似“刘大蔚案”的例子并不少见。
同样在2016年,天津一女子以摆“气球射击摊”谋生,当时警方就在其摊位内现场查获9把“枪支”,其中6把被鉴定为“枪支”,从而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该女子最终被判入狱3年零6个月。
该案在当时同样引起热议,有人就曾认为:“气球射击”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多数人也都非常清楚,摊位上的“枪支”并不具有强威力。
这位天津女子不过是一位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中老年大妈,这么大岁数“买枪”干吗?无非为了赚钱谋生,如果她买来射气球的玩具也叫“枪”的话,那么是不是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枪支严打”呢?
试问,逢年过节、从小到大,有几个人没有在“气球射击”摊位上玩过?这些玩过“气球射击”的人,是不是已经“非法持枪”了?是不是大家都要被抓起来呢?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在“天津女子非法持枪案”中,那位摆摊大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她之所以能减轻罪责,并不是她的“玩具”不被认定为枪支,而是有关部门考虑到(摆摊女子)非法持枪的目的“主观恶性程度低,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才依法从宽处罚的。
同样的,“刘大蔚走私枪支案”与天津案件类似,尽管刘大蔚购买的“玩具枪(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但其目的“主观恶性程度低”;因此,福建高院复查该案后再审,认为在量刑上确实存在不当。
当然,这里也有“群众呼声高”的压力,加之刘大蔚父母的不懈努力,本案终于迎来了转机。
2016年10月18日,刘大蔚父母接到法院通知:“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
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依然坚持“刘大蔚犯有走私武器罪”,但考虑到刘大蔚年仅18岁且是初犯等原因,最终将原“无期徒刑”更改为7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2000元。
相较“无期徒刑”,“7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显然轻多了,刘大蔚的父母喜极而泣,期待着儿子能早日出狱。
本案中,或许连刘大蔚自己都没想到,因为买了几把“玩具枪”,竟然蹲了“7年零3个月”的大狱;同时也给广大父母提了一个醒,孩子迷恋“军武”没问题,但玩具要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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